大渡口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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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渡口区接受全城“法”声传递,我们朗诵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七条。
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
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
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
点击12·4 宪法进万家,我们将传递给江北区,请您为宪法发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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